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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等式与复式记账
第二节 复式记账
(二)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
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也要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
平行登记要求:
1.所依据会计凭证相同(依据相同)
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计入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时,所依据的会计凭证相同。虽然登记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直接依据不一定相同,但原始依据是相同的。
2.借贷方向相同(方向相同)
总分类账户记入借方,明细分类账户也记入借方;总分类账户记入贷方,明细分类账户也记入贷方。
3.所属会计期间相同(期间相同)
对每项经济业务在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过程中,可以有先有后,但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全部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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