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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大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预先印定编号的原始凭证,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