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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应交税费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
  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主要账户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用途:核算相关税费。
  2.“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1)账户的性质:损益类账户。
  (2)账户的用途: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该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