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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5.编号要连续。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判断、选择)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