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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存查工作。保管要求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各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各类,封面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原始凭证装订成册的封面,封面止上注明“附件”字样,另一份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工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