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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4.书写要清楚、规范
(1)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2)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
【注意】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无效。
(3)小写:
①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②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例如:345.00正确;345.-正确;345.60正确;345.6-错误
(4)大写:
①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②大写金额前加“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③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写“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写“整”或“正”字。
例如:345.00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 正确;
345.60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整 正确;
345.67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柒分整 错误
5.编号要连续。
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