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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永久,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保存的会计档案可以供本单位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查阅和使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专人负责监销
(1)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2) 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 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处于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