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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一节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1.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第二节会计档案的归档
1.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三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没有20年)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判
4.具体可以分为:(1)永久保存的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行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保管期限是25年的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都是出纳做的账)
(3)15年的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 总预算拨款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10年的
(5)5年的有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6)保管3年的有: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判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统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判
8.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