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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考:关于做好2015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06-13 09:20: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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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招委发[2015]27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有关公安高等院校: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5]233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16号)精神,现就做好甘肃省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5年在我省招生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公安部所属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现役院校)、铁道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甘肃省公安厅所属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须未婚,年龄在17周岁以上,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二)非公安现役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体检条件。报考公安院校(不含国防生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除以下项目标准调整外,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其它项目和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

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体能测试: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

3.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三)公安现役院校面试、军检和政治考核条件。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军检和政治考核。公安现役院校标准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标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公安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面试、军检和政治考核具体办法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军区政治部、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5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21号)精神执行。

二、招生程序

(一)志愿填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志愿填报一律安排在第一次志愿填报时进行:6月25日20:00至6月27日20:00,采取“1+1”顺序志愿模式,即考生填报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对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将公开征集志愿,征集1次,仍采用“1+1”顺序志愿模式,征集志愿范围仅限于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等均合格的考生,征集志愿的时间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省招办根据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与相应批次线上考生人数1:5的比例向省公安厅提供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普通志愿考生名单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志愿考生名单,省公安厅据此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2015年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公安院校在我省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于6月28日至30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左家湾169号)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依次进行,前一个环节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报考现役院校考生面试合格方可参加军检。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未按时参加面试的考生,按自愿放弃处理。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招生相关工作安排见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三)政审

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省公安厅政治部签发政审通知,由市(州)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组织政审。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要严格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全面调查考生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及时做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将政审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终认定。

(四)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的报送

普通本科公安院校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7月2日前报送省招办;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8月5日前报送省招办。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要求:纸质名单须加盖单位公章,数据库包括考生号、姓名、身份证号、合格标志等。

(五)录取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文、理)、警犬技术专业(文、理)专业和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高考成绩须达到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参照线。

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以内的比例投档,择优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公安院校公安本科专业统一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高职(专科)院校及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批录取。公安院校中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10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甘肃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各公安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负责做好配合、宣传工作。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培训,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招生宣传,广泛动员报考

各级招办、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要按照习 近 平 总 书 记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的讲话精神和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6号)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以《甘肃省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问答》和各公安院校《招生简章》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公安院校的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特别是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入警方面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安院校的影响力,鼓励广大考生积极踊跃报考,不断提升公安院校的生源质量。

(三)严格执行政策,完善监督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要求,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附件: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2015年6月7日

附件1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市、县(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2

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测试项目合格标准

50 米7"1 以内(含 7"1 )
1000 米4'05" 以内(含 4'05" )
俯卧撑10 秒内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远2.2 米以上(含 2.2 米)

50 米8"6 以内(含 8"6 )
800 米4'00"以内(含 4'00")
仰卧起坐10 秒内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远1.5 米以上(含 1.5 米)

Tags:高考 资讯 政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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