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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实行自主招生,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已被我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仍可以参加天津市2013年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阶段的录取,不再参加高职高专阶段录取,未被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我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历史: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由中国北方曲艺学校和天津市艺术学校共同组建而成的国办全日制综合性艺术类高职学院。
办学条件: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特色鲜明,办学成果显著,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2010年迁入近临中山门轻轨站的河东区月牙河南路新址,进一步提升了综合办学实力。
专业门类:学院现设表演艺术(曲艺表演)、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音乐表演(声乐、器乐)、舞蹈表演、文物鉴定与修复、人物形象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主持与播音、导游、会展策划与管理、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摄影摄像技术等13个招生专业。
人才培养:学院以传承、发展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和服务天津文化强市发展战略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大批德才兼备、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性多层次多类型的专门人才。
就业形式:学院依托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的行业优势,近年来,始终保持较高的就业率。现已成为与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和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其中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专业更是为了适应目前市场需求,为各类幼儿园、艺术培训机构等培养艺术教育培训人才的新增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2013年自主招生计划。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2013年天津市高职自主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已履行2013年普通高考报名手续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考生。
第四章 报名及确认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3月1日-6日自主进行网上或手机短信报名并填报志愿。
第七条 凡已报名并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须在3月16日-17日上午9:00-下午4:00持符合我校照顾政策加分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红底一寸照片一版到我校履行确认手续,交纳考试费60元(每科考试费30元,两科共60元),并领取考试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八条 考试分综合能力考试和专业素质考试两部分,均在我校进行。
综合能力考试:由自主招生试点学校联合组织实施,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成绩总分150分,考试大纲详见《天津市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大纲》。
专业素质考试:由我院组织实施,专业素质考试总成绩为150分,按报考类别分别进行,具体分类如下:
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专项测试(考生可选择声乐、器乐、舞蹈任一方向参加专项测试)、朗诵与形体、色彩与简笔画、心理问卷、才艺展示。
会展策划与管理:(1)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2)即兴演讲(设置展会情景、广告词、邀请函等)(3)礼仪形象
第九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地点: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考试时间:
综合能力考试:3月23日上午10:30-12:00
专业素质考试:3月23日下午13:00-15:30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分数线划定。依据招生计划,考生总成绩划定分数线。
第十二条 录取分数优先、结合志愿。对上线考生,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缺额部分顺延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加分政策
(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5分录取;
(2)英语:高中阶段通过PETS-2级者加5分录取,通过PETS-3级或CET-4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业余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
(5)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分数记入专业素质考试成绩;
(6)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加分总和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通知书。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录取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要求见《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根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地址: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咨询电话:022-58911913 58911936 58106788
学院网址:www.tjysxy.com
招办邮箱:tjyszb@126.com
QQ:17489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