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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开。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二、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经典真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仅管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答案】ABC。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管辖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