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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划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两个省份,故大兴安岭地区的户籍要求,仅指大兴安岭地区户籍。
8.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面试现场资格确认阶段,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留学回国人员(除2017年应届毕业生外)应于2017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方可报考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的职位。
9.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时间节点和佐证材料如何掌握?
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须在2017年3月9日前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尚未正式下发的,可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10.报考人员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报名网站查询。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9日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四、关于项目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项目人员的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在面试前的现场资格确认环节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要根据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佐证材料: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期满考核等次证明。如报考面向2017年应届毕业生招考的岗位,还需由县级组织部门开具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由服务单位开具并盖章的《XX省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志愿者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原件,黑龙江省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聘任登记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现场资格确认时提交给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审核。具体细节要求以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在面试资格确认期间发布的公告为准。
2.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市、县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若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市、县级机关工作,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在本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3.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应如何处理?
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其在岗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4.有的项目生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制合同,服务期为3年,而在实际服务满2年时,有关部门即出具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应如何处理?
若项目生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服务期为3年的聘任制合同,就必须在3年期满后方可界定为服务期满,服务期满的项目生人员可享受项目生招考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未满的人员,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5.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身份确认如何进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面试前的服役及退役情况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资格确认的佐证材料包括本人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
6.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政策咨询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李参谋 0451-83800179;尹参谋 0451-83800177。
五、关于体检、体测和考察
1.本次招考体检工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
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
体检组织机关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具体标准请关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和相关部门网站发布的通知。
在考生实际参加体能测评并取得相应成绩情况下,不允许进行二次补测。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参加后续考试录用环节的资格。
5.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需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
六、关于违纪违规及其他相关政策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在考试录用各个环节,报考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违纪作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及考试秩序,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不依法执行回避规定,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外,一律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关于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检、体测、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单位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报考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报考人员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可由负责考录工作相应环节的部门记录具体情节,并视情况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3.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