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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告
云南省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政策解答
目 录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
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1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1
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1
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2
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
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2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2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
(三)基层工作起始时间的界定... 5
关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何规定?... 6
(一)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范围... 6
(二)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6
(三)关于招考简章中“单项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解释... 7
(四)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报考定向岗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的证明 7
具有多种身份人员报名时如何选择“本人身份”?... 9
有的岗位为何会有性别要求?... 9
(一)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9
(二)因工作对象为女性的关系,部分岗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9
(三)根据法律规定,按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进行岗位等比招考。 9
(四)除上述三类情形外,部分岗位根据岗位自身特点在岗位简介或有关说明栏里进行了岗位需求描述。... 9
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10
关于学历、专业、从业资格有何规定?... 10
(一)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10
(二)“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13
(三)是否可以使用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报考?... 13
(四)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13
(五)岗位限制了具体专业,但又说明其他专业也可以报考,此类岗位如何报考?... 16
(六)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分别是指什么?其与岗位需求专业的相关性由哪里判定?... 16
(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有哪些?... 17
生源地或户籍如何确定?... 18
如何界定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 18
法检系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19
(一)司法岗位... 19
(二)非司法岗位... 19
(三)人民警察岗位... 1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19
(一)综合管理类... 20
(二)执法勤务类... 20
(三)警务技术类... 20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岗位有何要求?... 20
公告或岗位的各项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21
报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1
哪些岗位不受笔试和面试开考比例限制?... 21
岗位排名如何计算?... 22
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22
笔试加分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23
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24
体能测评如何执行?... 24
体检标准的使用有何要求?... 24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25
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25
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26
(一)《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26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26
(三)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27
(四)对雷同答卷的处理... 27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
2.身份证丢失的人员,请尽快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使用。使用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如果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报考,应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如果定向或委培单位为机关单位,则不能报考。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不能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学历比照中专(高中)毕业生执行;技工院校毕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报名时其学历比照大专、本科。
若岗位设置了专业需求,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近程度,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后续栏目填写相应信息后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类似地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即使未在公告中列举,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1.18岁及以后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4.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
8.类似于务农人员,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曾是公务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
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
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村(社区)干部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在村(社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报考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务农人员,凭村委会开具注明务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务农经历。
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曾在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若要证明其在基层机关的工作经历,凭该基层机关开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凭退出现役证明及原部队或现单位开具的注明其服役时间和部队属团以下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三)基层工作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截止2017年3月,报考人员的基层经历(含2017年3月当月的经历)时长必须满足拟报岗位的年限要求。
关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何规定?
(一)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范围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统称为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其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今年定向“四个项目”人员考录条件的,仅指大学生村官聘期届满后自然解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截至目前解聘不满2年仍未就业的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是指按团中央或团省委下达的计划派遣、并持有团中央或团省委签章的服务证的人员,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员不属此列)。
(二)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即“大学生村官”)的一个聘期为3年,最多不超过2个聘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西部志愿者”)的服务期有1年也有2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四类人员的政策规定,对西部志愿者,无论属于中央计划还是省内计划人员,统一执行2年的服务期,满1年服务期的西部志愿者在本次考试中视为未满服务期。
服务期的计算精确到月。
(三)关于招考简章中“单项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解释
1.“单项服务”且“考核合格”是指:如果拟报考人员参加了“四个项目”中的多个,报考时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个项目身份,且要求报考人员在服务期内历年考核均为合格。
2.“服务期在规定时限内届满”是指:
(1)服务期届满的日期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之间满足要求。
(2)如果服务期满后续聘,且续聘后的身份仍然是续聘前的项目身份,续聘期满的日期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之间,满足要求。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的聘期(含续聘)届满的日期在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之间,也满足要求。
3.对于服务期满已转正的原特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