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国家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1000套word版真题打包下载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当慎行(2017年07月14日)
2017-07-14 10:55: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武汉市交管局近期将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查获酒驾的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据悉,这是武汉市交管部门首次进行的尝试。(7月13日《武汉晚报》)

武汉交管新规的初衷不难理解,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主要是要求对驾驶行为相互约束,不坐酒驾者的车、不跟驾车的人一起喝酒,从维护驾驶安全的目的出发,的确不乏善意,而且作为驾车人的亲朋好友来说,也有相互提醒的义务。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举有违法越权的嫌疑。

首先,这些做法于法无据。酒驾人的同车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特别是非同车的同桌与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目前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此类情形可以作为执法的对象。其次,这是类似株连的做法,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即便是“同车”明知驾驶者酒驾还坐其车辆,也只能从安全风险的角度加以教育,而不宜以酒驾相关行为论处。至于醉驾的“同桌”,特别是不在被抓时的车上,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深度教育,这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强制的对象不是具体违法人,这种强制就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而公权的伦理是法无据则不可行。

或许有人认为喝酒同桌担责有法律规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法的侵权责任范畴,带有私权相互救济的特性。交通执法不能照搬借鉴。《立法法》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这些权力。

此外,“同车”、“同桌”同罚难有操作性,特别是醉驾的同桌,如果不在车上还得兴师动众去“捉拿”,而醉驾者也未必会出卖“同桌”,并且“同桌”也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他与醉驾者无关,如此,执法的阻力大、成本高,并非善策。

酒驾“同车”、“同桌”处罚当慎行。治理酒驾是长期的斗争,与法同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持久不懈的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惩治酒驾的威慑力。治理酒驾发挥好教育功能,的确是事半功倍之举,但方法创新不能越过权力的边界,更不能绑架公民的权利,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别让“老小..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