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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公务员考试内容-每日一练(10.24)
2017-10-24 18:41:5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被告 B.原告

C.行政复议机关 D.第三方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A.丙 B.丙和乙 C.乙 D.丙或乙

3.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一种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4.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年。

A.20 B.30 C.40 D.50

5.王芳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子卖给陆七,但王芳由于孩子上学还想再住一段时间,遂又与陆七达成协议,暂时租住两个月,陆七表示应允,陆七取得该房子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拟制交付

参考答案

1.【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A项正确。原告需要对自己起诉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但是不需对具体行政行为负责,B项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机关,是在行政复议中承担审查责任的主体,只有在原告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才会以被告的身份进入到诉讼程序,可以归类于A项被告的情形中,C项排除。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只是参加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2.【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第三人丙履行不能时应该由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3.【答案】C。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为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的职位。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人内部的机关。A正确。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以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常见的如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与单位盖公章产生同样法律效力,B正确。法定代表人可以有公司管理层领导担任。如公司总经理,公司首席执行官,也可以有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公司决策机关人员担任。所以C错误。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源于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并非法人授予,故D正确。故本题选C。

4.【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综上,本题答案选D。

5.【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本案中,王芳将房子卖给陆七,陆七取得房子所有权,但约定由王芳继续租用两个月。符合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因此选择C选项。注:本题不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适用交付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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