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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行测包过班内部资料(含详解)---谈常识判断宪法学考点(一)
2016-03-23 22:04: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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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行测包过班内部资料(含详解)---谈常识判断宪法学考点

谈常识判断宪法学考点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中国GCD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GCD领导的,同中国GCD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GCD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GCD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GCD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目前阶段,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中国GCD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以及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政策性建议和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等方式;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GCD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三节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经济体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四、其他规定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政权机关的制度。

  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分为立宪君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是指君主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君主终身任职并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立宪君主制形式,君主的权力受宪法的一定限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主要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前者,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后者,由通过民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毋需对议会负责。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适宜性和优越性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起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上组织上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其基本特征: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种国籍;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11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成立的独立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联邦制的基本特征: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联邦与各成员国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可以有自己的国籍;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但有的国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签订某些协定,有的国家允许各成员国有选择加入或退出联邦的权利。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斗争和生活的必然结果,对于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这样,我国采用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并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普通的地方制度: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并对基本法有解释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概述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3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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