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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诉讼法》(2017年最新版)考点巩固(八)
2017-01-03 13:04:3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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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诉讼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根据如上定义,以下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的是_____。
A: 甲监狱为张某报请减刑二年
B: 乙监狱为李某越狱犯罪提起起诉
C: 丙监狱接受A市法院判处的一批刑事犯入监并对其进行入监教育
D: 丁县法院收缴对罪犯王某的五万元罚金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 D解析: A项并非是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B项发生在诉讼前,C项的入监教育并非是判决与裁定的内容的一部分,而仅仅是入监前的程序,而D项正是执行罚金刑。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选项。



2、单选题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一方无罪或罪轻,要求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诉讼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种情况属于辩护?_____
A: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微软的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于是对他进行起诉。微软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替它辩解,要向法院证明其行为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也没有妨碍竞争
B: 在一次校际辩论会上,反方三辩针对刚才正方三辩的话,做出了大量反驳,并陈述了自己的论点
C: 在某一案件的一次审理中,原告一方极力向法官陈述被告的罪状,并一再强调被告所犯非轻,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D: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被告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向高级法院提请上诉,并陈述自己无罪的理由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 抓关键词,题干强调“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一方无罪或罪轻”。结合选项,A项微软(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人)针对美国最高法院(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符合关键词;B项正方三辩的话不是公诉人或自诉人的指控;C项是原告一方极力证明被告被告所犯非轻,不是被告证明无罪或罪轻;D项是针对法院的判决,不是“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故正确答案为A。



3、单选题  天龙公司与张某因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调解。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B: 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可以在15日内上诉
C: 该案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申请再审
D: 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A正确。该法没有规定调解书可以上诉,B错误。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犯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査属实的,应当再审。C错误。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D错误。



4、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 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5、单选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_____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A: 24小时 
B: 48小时 
C: 36小时 
D: 12小时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据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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