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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现状
2011-08-14 19:47:5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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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务员考试概况介绍

一年一度的“国考”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备考热潮。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国考”招录的是国家公务员,各省市的公务员招录考试招考的是地方公务员。这种说法是不够准确的。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我们通常所说的“国考”指的是中央公务员考试,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中央和地方考试是单独进行的,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两科考试在同一天进行,上午考察行测,120分钟,下午考察申论,150分钟。近四年国考都是在10月中下旬发布招考信息,考试在1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进行。

我国实施公务员考试是顺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公务员法的必然产物。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工具和手段,大量借鉴了国外GRE、MBA、MPA和国外政府用人选拔考试的模式和内容,走人才测评、素质考查的道路,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向考察思维方法和思维品质过渡,主要测查的是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二、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给出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三)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四) 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的需要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职位。

除了要符合以上这些政治条件之外,报考者还要达到招考部门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公务员招考的一般程序

公务员招考按照各级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一般有以下一些步骤,具体细节上各地及各部会有差异,要以主管招考的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一般来说,公务员招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考公告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1. 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2. 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3. 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4. 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5. 其他须知事项。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目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考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工作都在网上进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在“服务园地”下设有公务员考试录用专栏,集中在此进行。

(三) 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我们通常所提到的国考指的是公共科目的笔试,包括行测和申论两科。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一般招录人数与进入面试的人数比例为1:3或1:5)。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各机构有所差异,届时会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通知。目前比较常见的是面试形式包括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

(四) 考察与体检;

招录机关将笔试、面试成绩(如有专业考试,也列入成绩组成)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依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五) 公示、审批或备案。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 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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