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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与复效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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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效力的变更
F2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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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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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1) 投保人的解除权
F15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保险人的解除权
F16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b)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c)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d)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e)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2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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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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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原因有: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4)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5) 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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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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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8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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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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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的条件:
1) 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
2)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 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4)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F59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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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avery may serve a turn,but honesty never fails. 欺诈或许暂时有用,诚实却永远有用。
One pound of learning requires ten pounds of common sense to apply it. 一分学问,要辅以十分见识才能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