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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票据法概述
2015-03-20 02:59: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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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

1)        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        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        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特征

1)        流通性:(票据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票据的流通安全)

2)        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3)        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权力依附票据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4)        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主张无因性,只能第三人主张↓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非票据关系

含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票据关系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种类

1)        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        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上规范的对象。】

3)        资金关系。

【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来说,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兑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是否伴随出票行为出现)

基本当事人

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欠缺基本当事人,会导致票据无效,欠缺非基本当事人,对票据没有影响。】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F94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F9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事人行为能力

F96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的行为方式

F97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F98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权利的行使

F99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F100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F101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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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务员 考试 行测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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