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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三)
2016-03-13 10:52:1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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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人员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材料
711说明我国社会救助成效不大,很多人因教返贫、因病返贫,很多人宁愿行乞也不愿接受救助,材料28描述了落后地区的贫困状况,材料9说明我国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缺乏民间救助渠道。

第三,概述。(第一题参考答案,因为有字数限制,考生可不展开论述)

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某些偏远地区生产水平落后等原因,我国尚有相当数量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需要社会救助。同时,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伤病使得他们负债累累,生活困难。随着医药费、教育费用的提高,也导致很多原本已经脱贫的农民返贫。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社会救助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首先,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其次,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的救助资金很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次,缺乏必要的立法措施的保障,在社会救助的许多环节上还是无法可依,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无法获得有效救助,而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往往能够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第四,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做得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工程。最后,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作用有限,不能帮助受救助人员获得及时赔付。

第四,如何完善社会救助措施。(第三题参考答案)

第一,要从立法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基本职责予以明确,进一步突出社会救助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救助秩序,特别是对各类需要就救助的人员进行严格界定,真正地为需要救助的人提供生活上的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建议在必要时,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起草一部《社会救助法》统一灾害救助标准,规范灾害救助行为,防止各种虚报灾情、扩大损失以及救灾物资不到位以及被占用现象的发生。

第二,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的社会救助基金,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政策来鼓励民间和社会的资金投入社会救助事业,将政府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社会救助模式。

第三,建立受救助人员公示制度,凡是接受国家财政无偿救助的人员名单都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受救助人员在消费方面的一些权利施加一定的特殊限制,防范救助被滥用的现象的出现,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获得必要的救助。

第四,进一步开放社会救助渠道,鼓励国外的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境内开设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机构。特别是应当加强与联合国救助就够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争取更多的外部资源来支持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要通过政策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出资从事社会救助事业,大力发展以从事社会救助为公益目标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五,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在诉讼和执行阶段,充分保障受救助人员的合法权利。

最后,要进行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分化的进一步加剧。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出台征收遗产税方面的法律或政策,通过调节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来缓解社会贫困人口的贫困生活状况。以社会救助事业为线索,建立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互助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第五,关于职业乞丐问题。

对于着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职业乞丐”。材料7最后一段说“绝大多数的街头流浪者,把乞讨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手段”、“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职业乞丐,他们具有劳动能力,却不肯自食其力,有的甚至幕后操作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向市民进行强讨强要,利用市民的爱心谋取钱财”。由此可以看出,职业乞丐就是以乞讨为业、以乞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至于他们乞讨的方式,则不完全一样,有的被动接受别人的施舍,有的强讨强要,有的甚至非法组织儿童或残疾人进行乞讨。对于不同的职业乞丐,要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不能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乞讨本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一些人维持其生存的手段,对于长期无法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做职业乞丐是他自己的选择,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至于那些强讨强要的人,其行为已经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超出了自由乞讨的范围,对于这样的人,要对其进行教育和劝诫,必要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乞讨行为;对于组织儿童和残疾人进行乞讨的,其行为以涉嫌犯罪,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此外,对于有劳动能力却不肯自食其力的人,应当进行深刻教育,使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品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而不要成为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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