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七)执行程序
考试内容: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
(2)执行终结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相关链接:2013年经济师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真题推荐:2012年经济师真题及答案专题||2003-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
相同系列:初级经济基础知识模拟卷|初级经济基础章节习题|《初级经济基础》历年真题答案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经济师考试内容,91考试网提供了2013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免费试听>>
来源:91考试网-经济师
本文导航
二、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242-243。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P243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证据包括:(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是基本规则。但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91EXAm.org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五)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损害赔偿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相关链接:2013年经济师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真题推荐:2012年经济师真题及答案专题||2003-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
相同系列:初级经济基础知识模拟卷|初级经济基础章节习题|《初级经济基础》历年真题答案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经济师考试内容,91考试网提供了2013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免费试听>>
来源:91考试网-经济师
本文导航
-
- 三、仲裁法基础知识
(一)仲裁与仲裁法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与其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比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3.灵活性
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1)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①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②仲裁协议书;
③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P245
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P246。
3.开庭和裁决
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91考试网-经济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