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博士学位没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由学校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三年。
(三)住房补贴
1.博士生导师:学校提供30万元住房补贴(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借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70%),其余部分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
2.教授及其它正高级职称人员:学校提供20万元住房补贴(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学校预借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70%),其余部分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
3.博士后、博士:学校提供15万元住房补贴(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如购买校外商品房时, 学校预借住房首付款(住房首付款不超过住房补贴的70%),其余部分按服务年限逐年发放。
夫妇双方均属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按两者中最高的一位发给,另一位按本人条件应享受额度的50%发给;如学校无法安排过渡性住房,需自行租房居住的,则给予过渡性租房补贴700元/月,时间为12个月(如以其它方式落实住房的,则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四)科研启动费
1.博士生导师:工科、医学类10万元,其它学科5万元。
2.教授及其它系列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工科、医学类5万元,其它学科3万元。
(五)实验室建设费
1.博士生导师面议、特殊人才实验室建设费面议。2.教授及其它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工科、医学类20万元,其它学科10万元。3.博士后、博士:工科、医学类10万元,其它学科5万元。
(六)工资相关待遇
按学校确认的职称分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如遇政策变动则按新政策执行。
学校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分为A、B、C、D四类,以上(一)—(六)款所列待遇为A类标准。学校将根据引进人才在学校中的学科专业紧缺程度、个人的学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由学校确定其享受的类别。B类为A类标准的60%,C类为A类标准的25%,D类仅予以接收,不享受相关待遇。
(七)其它待遇
1.博士生导师在招收博士研究生期间,按桂组通字〔2006〕137号文件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如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2.引进人才的配偶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或为其在柳州市内联系工作,并积极帮助解决子女就学等问题。3.除以上待遇外,如引进后能成为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可增加以下待遇:①优先安排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按学校规定发放学科、学术带头人专项经费;②如学校无法安排过渡性住房,需自行租房居住的,则给予过渡性租房补贴900元/月,时间为24个月(如以其它方式落实住房的,则停止发放租房补贴);③通过多种方式优先协助解决配偶的工作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