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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正式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协议书》,在校服务期为八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开或擅自离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与协议处理。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和学科建设处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等,并按照学校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每一聘期时间为四年,在聘期内实行聘约管理。其中首任聘期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时,由相关学院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对于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引进人才,学校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 在首任聘期内,依据《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1、年度考核由相关学院于每学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在聘任满两年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在四年聘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由高层次人才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完成。
2、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低聘或解聘;首任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3、聘期届满考核时,学校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及相应条件根据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完成的任务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聘期考核(学科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所做的工作要包括作为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所作的贡献等),按考核结果(类别)确定下一聘期(四年)的引进待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计划。每年10月份根据上级下达的增人计划和学校整体发展目标,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遴选方案及人才引进总体原则。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组织各学院上报具体进人计划,并根据引进原则进行初审,报学校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学校通过山东省人事信息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和渠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向相关学院提供应聘材料。应聘材料包括《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申请表》及其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学院对应聘人员材料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填报的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
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相关学科教授代表和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高层次人才考核小组,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面试。
2、高层次人才考核小组根据应聘材料、面试情况及外调考察情况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思想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方可提交学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
3、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学院陈述引进理由及考察情况,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应聘人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方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
第十九条 根据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形成人才引进方案,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启动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服务。校长办公室下达人才引进任务书,以督办的形式,要求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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