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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辽宁沈阳医学院招用劳务派遣人员20人公告
2017-11-04 09:43:5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为满足学校科研团队实验技术等辅助人员用人需求,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用对象

符合招用岗位基本条件和招用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 招用岗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

4.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招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工作经历、技能等资格条件,适应招用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招用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详见《沈阳医学院2017年公开招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者的工作经历、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 招用待遇

相关待遇比照在编在岗人员同工同酬。

四、 招用方式

招用采取考核方式。

五、 招用工作步骤

1.信息发布

2017年11月3日,本招用公告在沈阳医学院网站发布。沈阳医学院网站网址:www.symc.edu.cn。

2.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3日15时—11月13日15时。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聘者登录沈阳医学院网站,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沈阳医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按照要求逐项填好后将报名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发送至shenyangmc@sina.cn。电子文档文件名为“岗位序号+应聘者姓名”。

(3)报名要求:应聘者只能填报一个岗位,填报多个岗位的报名信息无效。超出规定时限报名的应聘者报名信息无效。未按要求填写《沈阳医学院2017年劳务派遣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的报名信息无效。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一经查实,随时取消该应聘者应聘资格。

3.资格审查

学校严格按照招用公告相关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者与所报招用岗位基本条件、资格条件是否一致,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审查贯穿招用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用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该应聘者应聘资格。

4.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考核成绩即为应聘者总成绩。面试考核具体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学校网站公布。

5.体检

根据应聘者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招用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者,随时取消该应聘者应聘资格。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6.考察

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取消该应聘者应聘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7.公示、招用及试用期

拟招用人员信息在沈阳医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招用人员姓名、性别、报考岗位、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招用的人员,学校组织办理招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招用。招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合格的正式招用,不合格的解除招用。

六、 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其他要求

1.本次招用面试考核不指定辅导用书,学校不举办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应聘者自报名至拟招用人员公示期间(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信息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3.招用期间,请应聘者关注沈阳医学院网站发布的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考察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相关内容。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因应聘者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的,可按申报同岗位应聘者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予以依次递补。

5.应聘者自行解决与原单位人事劳动关系,出现纠纷,应聘者责任自负。

八、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沈阳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招用咨询电话: 024-62215705

纪检监督电话: 024-62215606

原标题:沈阳医学院2017年公开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告

点击下载>>>

2017沈阳医学院公开招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2017沈阳医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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