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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规定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的“二十条”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