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福建厦门大学孔子学院外派汉语教师招聘30人公告(二)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 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 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 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 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 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 180 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500 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820 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1150 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1500 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 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400 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600 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 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 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 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 3000 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 |
|
||
【大 中 小】【打印】 【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 ||
下一篇:2015年03月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