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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同类人员一起参加正常考核、职务职称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争等。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学校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按有关规定认定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及档案工资等有关事项;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手续;
(四)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五)办理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六)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
(七)负责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八)符合人事代理文件规定的其他代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学校统一向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校应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组织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校介绍信到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等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或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校批准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参加国家、山西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时值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用人计划,符合公开招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列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节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指学校教学、教辅、党政、直属、附属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吕梁学院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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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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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基础绩效
|
月工资
|
奖励绩效
|
年工资收入
|
|
本科(见习期)
|
685
|
1190
|
1875
|
6120
|
28620
|
|
硕士(见习期)
|
770
|
1190
|
1960
|
6120
|
29640
|
|
助教(本科)
|
590
|
151
|
1190
|
1931
|
6120
|
29292
|
|
助教(硕士)
|
215
|
1190
|
1995
|
6120
|
30060
|
|
讲师
|
680
|
181
|
1610
|
2471
|
8280
|
37932
|
|
副教授
|
930
|
317
|
1897
|
3144
|
9756
|
47484
|
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
根据吕梁学院关于《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院政字[2013]148号)、《吕梁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薪酬由工资、超工作量酬金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工资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受聘岗位职责并结合本人学历经历等情况,参照学校同级同类正式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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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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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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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绩效
|
月工资
|
奖励绩效
|
年工资收入
|
|
本科(见习期)
|
685
|
1190
|
1875
|
6120
|
28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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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见习期)
|
770
|
1190
|
1960
|
6120
|
29640
|
|
初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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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151
|
1190
|
1931
|
6120
|
29292
|
|
初级(硕士)
|
215
|
1190
|
1995
|
6120
|
30060
|
|
中级
|
680
|
181
|
1610
|
2471
|
8280
|
37932
|
|
副高级
|
930
|
317
|
1897
|
3144
|
9756
|
47484
|
|
正高级
|
1420
|
555
|
2261
|
4236
|
11628
|
62460
|
“奖励绩效工资”按《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办法》执行。
三、超工作量酬金
全校各类人员每人每年的额定工作量为288个。人事代理人员超过额定工作量的工作量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一)工作量计算办法
1、从事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及酬金分配办法》(院政字[2011]48号)执行。
2、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3、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4、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一个坐班制工作人员全年坐班工作量定额为288个;正常上班时间,每工作5个小时计1个工作量,实际发生的坐班工作量以出勤时间折算”。
(二)工作量计算要求
1、采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的办法核算工作量。
2、采取学期初预报,学期末核实申报的方式核对工作量。
3、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全部扣除本人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工作时间不能重复计算工作量。
(三)超工作量酬金
1、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
|
专业技术职务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见习期人员
|
|
元/工作量
|
50
|
45
|
40
|
35
|
30
|
2、实验员、辅导员、班主任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量酬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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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理级
|
见习期人员
|
|
元/工作量
|
50
|
45
|
40
|
35
|
30
|
3、党政管理工作量酬金标准
|
行政职务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级
|
科员
|
见习期人员
|
|
元/工作量
|
55
|
50
|
48
|
45
|
40
|
38
|
35
|
30
|
(四)有关规定
1、人事代理人员的超工作量酬金一学年核算一次,若无工作量,从核算的次月停发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如果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量连续两年低于额定工作量的80%,从次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四、社会保险
为保障人事代理人员的权益,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由学校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即除按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外,还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上六项社会保险均为个人收入。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见下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人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学校直接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中扣缴。
根据山西省执行的当年社会保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具体说明见下表:
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