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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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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内蒙古兴安盟盟直教育系统引进60名人才的公告
2017-07-07 00:39: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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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考试资讯:
公告发布时间:2017-07-06 截止日期:2017年7月7日
  • 所属省份:内蒙古 工作地点:兴安盟 招聘人数:60名

    根据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盟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30号)和《2017年兴安盟盟直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方案》,现将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进人才计划

    本次盟直教育系统通过绿色通道面向社会引进人才60名。详见附件《2017年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计划表》。

    二、引进人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各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户籍、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资历、执业资格等条件,详见附件《2017年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计划表》。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一)盟内在编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公务员考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违纪记录人员;

    (四)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引进人才程序

    (一)报名

    1.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兴安盟党政大楼639室。

    2.报名时间:2017年6月26日8:30时-2017年7月7日17:30时,周六、日不休息。

    3.需要提交资料

    应聘人员报名时,必须携带本人《2017年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报名登记表》纸质表和电子版表,(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第二代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岗位要求的其他执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籍档案、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电子版等相关材料。

    4.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资格审查和评估的,责任自负;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聘用、信用惩戒等处理。

    (二)资格审查

    盟教育局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评估通知单》。

    (三)评估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引进人才评估组,具体要求、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评估工作结束后,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评估成绩(最低分数线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引进人数,等额确定拟引进人选。

    (四)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 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评估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考察

    考察不合格,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评估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1.对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才在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办理聘用、进编手续。

    2.引进人才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引进人才聘用后,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盟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服务期不少于6年,服务期内不得调动。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联络而影响评估和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报名咨询电话

    盟教育局人事与外事科:0482-8268660

    (三)政策咨询电话

    盟人社局人才开发科:0482-8266510

    (四)监督举报电话

    盟教育局纪检组:0482-8266528

    附件:20170621160405926_2017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计划表(一)

    附件:20170621160429591_2017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计划表(二)

    附件:20170621160512374_2017盟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报名登记表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来源;

    http://www.nmgrc.gov.cn/wz/ArticleView-23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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