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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2.2010年开始,一个组织在一无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
2015-06-22 20:52:5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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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教育法》 ,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2011年4月和2012年4月两次发文,责令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2011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令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没履行程序。《教育法》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3)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二十五条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Tags:教师 招聘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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