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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试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
2016-03-03 23:48:0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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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2013年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真题及解析
试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

参考答案:

参考专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Today's opportunities erase yesterday's failures. 今日的机遇可抹去昨日的失败.
The better part of valour is discretion. 小心即大勇.
Tags:教师 招聘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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