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试卷: 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真题及解析 材料题四
5岁男童阳阳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李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2006年11月12日,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阳阳与汪汪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阳阳将汪汪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李老师将阳阳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阳阳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阳阳的家长要求李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李老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阳阳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说明你是否同意李老师的解释,有什么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是
(1)不同意。《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李老师对此事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
(2)李老师的行为是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关爱学生”的相关要求。
(3)本案中李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
Never try to prove what nobody doubts. 无人怀疑的事无须费力去证实. Something attempted, something done. 有所尝试,就等于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