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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给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 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映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2010年春季,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请简要评析。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给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映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2010年春季,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请简要评析。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学校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案例中,学校因小明与老师顶撞的不当行为而阻止其回学校学习,不让其参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小明没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案例中,学校不让小明参与教学活动,违背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没有做到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教育法的规定。
【难度系数】★★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
本题所属考点-教师招聘考试真题
The world is but a little place,after all. 天涯原咫尺,何处不相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