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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考试之法律法规:注册
2012-07-19 23:20:56 来源: 作者: 【 】 浏览:7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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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Tags: 责任编辑:91kaosh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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