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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2
2012-01-26 21:52: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5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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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  日/提前3  日(试用期)。

  22. 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矿山井下、4 级;经期:高处、低温、冷水、3 级;孕期:3 级,7 个月以上不加班不夜班;90 天产假;哺乳1 年内:3 级,不加班不夜班;未成年:矿山井下、有毒有害、4 级。

  2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

  24. 民间借贷:4 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应书面。

  25.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26. 普通案件审理,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6 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人民法院7  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7. 上诉期限,判决15 日,裁定10 日。再审期限,2 年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 年;6 个月未执行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28.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9.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先复议不服决定的,15  日内;逾期不做决定的,期满15  日内;未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 个月内。

  30.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公民50 元,法人1000 元以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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