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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012-11-15 20:34:3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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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
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71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
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
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
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的三统一方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
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
的风险,减少未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
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
治理结合。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其基
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
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乎全局、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是政
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
公民的权利。
1Z301172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1)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 条至第40 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规定。
l)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钢、砷、铬、氢化物、黄磷等可渗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
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
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含病原菌体废水应消
毒达标后排放。
8)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灌标准,并防止
土壤、地下水、农产品污染。
9)要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防止过量使用,储运、处置农药要加强管理,防
止造成水污染。
10)船舶排放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
船舶垃圾。船舶储运油类或毒物,必须有防溢液,防渗流措施。
(2)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 条至第45 条对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含病原菌废水和其
他废弃物;
2)禁止企业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废水、
含病原体废水;
3)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Z30117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洽法关于固体废物排放的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 条至第41 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撤、渗漏、流失、
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
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
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一规定的设备和
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
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
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
定,概述如下: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
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不得挪做它用:
4)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
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
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7)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8)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
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
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Z301174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至第30 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作出了规定。
(1)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
(3)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
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
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个别情
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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