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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012-11-17 09:09: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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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91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
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1Z301l9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
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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