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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2012-11-18 19:21: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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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的效力的法律规定的约定
1Z30205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
的具体形式。
《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07]
《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和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
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
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所作地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数据电文,是指与现代通信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
1Z302052可撤销合同
(1)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108],从而使合
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109]。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110]
《合同法》第53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
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
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
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
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3)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消灭的概念,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
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
2)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的1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间在法律上称作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
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
弃撤销权的行为。撤销权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对因重大误
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律事实真相如实了解后,有权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作出“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撒销权”,最终达到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目的。
(4)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
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l)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6 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
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
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依照此项法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
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也即合同无效、合同
变更或者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1Z302053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
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
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
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111]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1Z302054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12]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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