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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种类
2012-11-18 19:25: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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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种类
1Z30208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
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是指狭义上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28]
总之,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1Z30208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第1 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
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
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
第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
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
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
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
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1Z302083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
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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