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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201100建设监理的工作性质、建设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
2、科学性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
4、公平性,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IZ201102监理的工作任务
一、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建筑材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IZ201103监理的工作方法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
二、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三、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各有关专业的专业工程师参与编制;
3、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如下:
(1)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