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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介绍 掌握代理(必考)
2012-03-22 22:36:3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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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

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指定的过程。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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