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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
23、质量控制点的选择应以那些保证质量的难度大、对质量影响大或是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对象进行设置。
24、质量控制点重点控制的对象
(1)人的行为。
(2)材料的质量与性能。
(3)施工方法与关键操作。
(4)施工技术参数。
(5)技术间歇。
(6)施工顺序。
(7)易发生或常见的质量通病。
(8)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
(9)产品质量不稳定和不合格率较高的工序应列为重点,认真分析、严格控制。
(10)特殊地基或特种结构。
25、成品保护的措施一般有防护、包裹、覆盖、封闭等几种方法
26、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7、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其中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
2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若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1)经返工重做或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10个方面,重点记忆(4)-(8)点
3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35、准备阶段应各方做好,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交至监理单位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正式验收由业主方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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