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AB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