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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09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审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司法部和山东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颁发
(一)证书集中发放时为:4月22日至4月30日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证件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三)根据司法部规定,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证书管理
证书持有人需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
三、几点要求
(一)根据要求和规定必须由本人领取,不允许代领。
(二)考生需自带黑色签字笔填写表格。
(三)《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可自己下载,用A4纸打印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用黑色笔填写签字,提交一式两份。
(四)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通知时间领取证书,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烟台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