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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劳动法》精讲考点汇总(三)
2011-09-25 19:23: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56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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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8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9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0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俗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加班制度: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⑷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创造奖等,不属于工资范围。这部分内容的考试主要针对工资保障,注意以下内容:1、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6、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二、适用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 劳动调解

 

  ()调解主体: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部分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 劳动仲裁

 

  ()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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