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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强制措施
2011-09-25 19:41:5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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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

 

  (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

 

  6、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拘留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

 

  4、执行机关: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5、期限: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四)逮捕

 

  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执行机关:逮捕的执行机关仅仅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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