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2012-09-09 19:45: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94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

1、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3、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4、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5、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6、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二)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三)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四)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五)利益冲突和回避(不用背,人之常情)

1、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2、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上述第2条情况,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4、涉案双方聘请同一家律所两个律师的应协商解除一方,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5、曾经在前案中接受过一方委托的,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6、不得利用以前代理案件中获得的信息在以后相似法律事物中侵害原委托人利益,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六)转委托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Tags: 责任编辑:91kaoshiwang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 下一篇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