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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题答案(官方版)(四)
2011-09-22 15:44: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76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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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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