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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历年试题精解12
2011-10-08 12:36: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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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消灭及其法律效力

  ★★1.00.卷二。单。9)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清算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民法原理,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业务清结、资产清理、注销登记和公告等活动,因此,清算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完全等同于原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它只是在清算范围内具有清算行为能力。条文依据是《公司法》第193条、第195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清算法人的权限根据《公司法》第193条的规定,其权限范围超越资产清理的范围,因此,选项D不是正确选项。1995年曾有单选题考查同样的内容。

  ★★2.99.卷二。单。6)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企业分立时的债务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对于己、庚的债务,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乙、丙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在乙、丙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公司法》第185条也有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实际上乙、丙之间有关债务承担的协议对于己、庚不产生效力。但是这与乙、丙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并不矛盾,因为公司分立时达成的承担债务协议对分立后的公司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而这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恰恰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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