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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及其变更
★★(98.卷二。多。48)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同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企业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了解《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第214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对于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公告程序。而变更董事长对于公司来说,当然属于重大事项变更,故必须经过登记、公告程序。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董事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